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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3-18 16:59:18
来源:
甘孜州林草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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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林草发〔2025〕5号

 

各县(市)林草局、国有林保护管理局、森工集团: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发现、举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不断推动各类隐患清零见底,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全民管控的良好工作格局,现将《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推广普及,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3日

 

 


 

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行动·全域除患”防火工作要求,鼓励群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效能,打好我州森林草原防火人民战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期,社会公众举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自愿有偿、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引导】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合理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对经核实的进行适当奖励。单位和组织不得把火灾隐患举报作为任务摊派。

第五条 【建立机制】 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州、县(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隐患举报的业务指导。州、县(市)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火灾隐患举报工作,利用民族团结进家庭、下基层开展工作等契机,加强对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的宣传。

第六条 【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线索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通过 “甘快传”微信小程序、“12345”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对发现上报在城镇周边、村落周边、单位周边、厂矿寺庙周边和重要设施周边,以及林牧区边缘、电力设施边缘、道路边缘、房屋边缘、田边地角堆积可燃物存在隐患的,奖励50

对发现上报在林牧区玩火、吸烟、野炊、烧炭、煨桑、祭祀(烧香、点烛、烧纸)、烧蜂、烧荒、烧地边、烧垃圾、烧桔杆、生火取暖、火把照明、丧葬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河灯等违规用火的,奖励100元;

(三)对发现上报35KV及以下输配电线路下可燃物未有效清理,线路通道内存在堆积物、金属物、悬挂物,线路杆塔倾倒倾斜、林木碰线等隐患的,奖励100

(四)发现上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有效防火隔离和安全措施的,对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工棚、电力设施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奖励500元;

 

(五)对发现上报35KV及以下输配电线路断线掉线、设施破损、冒烟发光、漏电短路、线路搭接缠绕等隐患的,奖励500

(六)对发现上报在林牧区电焊、切割、熔断、爆破等违规动火作业的,奖励1000

(七)护林(草)员、网格员、巡线员等具有监管巡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上报火灾隐患,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  【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存在隐患的主体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池按举报类型先行支付,接受专项审计。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池由州与县(市)按4:6 筹集。具体经办由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应急管理局设立专用账户,对举报奖励资金进行统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奖金兑现】 甘快传微信小程序接到火灾隐患举报,系统自动将举报内容推送至所在乡(镇)分管和网格员,网格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举报点位进行核实并整治,核查后,网格员将清除前后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上传系统,由县(市)城市运行中心(联合值班中心)及数字甘孜管理人员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2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兑现奖励金;“12345”热线接到火灾隐患举报,接线员直接将举报内容反馈至所在乡(镇)分管和网格员,网格员应在2小时内核实并开展整治工作,核查后,网格员将清除前后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上传系统,由县(市)城市运行中心(联合值班中心)及数字甘孜管理人员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2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兑现奖励金

同一隐患对首报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隐患,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一案中举报多项隐患的,以其中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改,正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具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举报的;

)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县(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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