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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用材(能源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11-15 11:38:26
来源:
甘孜州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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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自用材(能源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林草函〔2024646


各县(市)林草局、海管委:

为切实保障全州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结合我州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坚持节约和必要的原则,从严控制自用材采伐天然林。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并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实行分类管控,不得突破。凡采伐(含采挖移植、能源林、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农牧民生产生活确需用材的,只能用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中的“其他采伐”类型,各年度不同采伐限额类型之间不得调剂、挤占、结转,各不同限额编制单位之间不得挪用。不得“一刀切”形式禁止生产生活刚需用材采伐,禁止未经林木采伐审批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农牧民,禁止转让和买卖采伐指标。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得批准采伐国有林用于自用材,不得超出生产生活必要批准自用材采伐。

二、各县(市)要按照“保护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盘活商品林用材主渠道,刚需供应天然林用材。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统筹使用集体人工商品林、集体天然商品林、抚育采伐、退化林修复、建设项目等采伐林木,按照“分类管控”要求,优先保障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需求。

三、对农牧民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农牧民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只需提供《林木采伐资源承诺书》《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四、各县(市)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5  


解读:《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自用材(能源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