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州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54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甘林草办理〔2024〕54号
四郎杜机委员:
您提出《关于野生动物损坏老百姓农作物及伤人情况的建议》(第15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我州野猪、猴子等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快速增长,人兽冲突问题日益严重,我局多年来不断向国家和省林草主管部门反映,野生动物致害已引起了上级部门高度重视,并正在逐步研究解决。
一、老百姓购买土地保险属自愿行为,我们只能鼓励他们积极投险,202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明确野生动物致害实施补偿应纳入县级财政事权范围,我州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州对县的林长制目标考核范围,各县(市)已制定和印发行之有效的县级实施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已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开展野生动物致害投保工作,下步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县(市)林草局加强宣传力度。同时,州农牧农村局也将野生动物损毁青稞、玉米、水稻纳入农业保险赔偿范围,部分县在县级配套资金投入安装网围栏建设农田防护,包括九龙县。
二、国家绝对禁止猎捕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和地方保护动物名录本身就是根据种群数量变化不断调整的并可通过种群数量调控等方式减轻危害。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我州野生动物危害主要是野猪和猴类。根据最新的国家和四川省地方“三有”野生动物名录,野猪已调出保护动物范围,只需取得县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即可猎捕。猴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属因危害必须调控的,需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在猎捕前一年逐级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猎捕限额申请,经省审核下达次年限额,再按限额申报特许猎捕证后方可猎捕。对于猴类致害严重的乡镇,建议报请县级林草部门逐级向省提出猎捕申请,有计划实施猎捕。
三、关于成立专业猎捕队问题。由于大多数野生动物有很强的攻击性,为避免猎捕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在依法取得猎捕手续后,聘请专业队伍实施猎捕。
非常感谢您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通过您进一步向本县县委、政府积极呼吁,切实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补助资金渠道,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的长效机制,持续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为当地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合力解决好我州野生动物致害问题。
特此函复。
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4日